出口退税怎么撤销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7:06:13

出口退免税申报错误,可以通过发起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流程撤回申报。下面给大家分享出口退免税申报错误怎么撤回。

登录电子税务局,单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单击“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项的“在线申报”。

单击“新建”。

完善撤回信息,单击“保存”。

单击“数据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并勾选,单击“正式申报”,申报成功等待税局端审核通过。

审核成功,单击“退税申报”,勾选撤回数据,单击“撤销申报数据”即可。

出口退税撤销申报的操作

法律主观:出口退税申报撤销怎么申请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八已申报数据确认→已申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点击“认可申报”→选择“。将当前关联号转为待申报”或者“将当前筛选的所有关联号转为待申报”,就可以撤销申报标志。注意事项:4个时限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一)是否加盖缴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是否有缴款单位征税部门的征税专用章,是否有银行(国库)签章;(二)法定税率和征收率填开是否正确;(三)缴款书上注明的发票号是否与所对应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号码相符;(四)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计量单位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符;(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和海关代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是否一致;(六)一张(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销售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七)按照电子化管理要求专用缴款书最多只能填开三栏;(八)凡缴款书上所列项目有错误的,不得在原缴款书上更改,应由开具缴款书所在的税务机关出具更正证明;(九)分割单中的金额填开是否正确;(十)其他总局、省局规定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二)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防伪税控的认证(无密码区除外);(三)销货单位名称是否与缴款书中的供货单位一致;(四)从骗税多发地区(广东汕尾市:陆丰、陆河、海丰;广东汕头市:潮阳、澄海、南澳;广东揭阳市:揭东、揭西、普宁;广东潮州市:潮安、饶平)厂家购进货物,是否单独申报函调;(五)2003年7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写版,除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一律不予认可;(六)其他总局、省局规定的要求。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一)是否有出口企业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二)发票上开具的货物是否与报关单一致;(三)其他应按外贸财务规定执行的内容。重点审核内容(一)是否加盖财务章或出口企业单位公章;(二)申报销售明细账上注明的外币金额是否与出口发票和核销单、报关单的外币金额一致;(三)其他应按外贸财务规定及税法规定执行的内容。出口收汇核销单(一)是否盖有外汇管理部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已核销”章;(二)是否与报关单上注明的核销单号一致。报关单(一)报关单中注明的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是否与缴款书中的供货单位一致;(二)是否加盖海关验讫章;(三)报关单中注明的货物名称和数量是否与缴款书或分割单及专用发票三者是否一致;(四)其他应符合出口货物报关管理要求的内容。同上七(一)关联号填报是否正确;(二)数据填报是否按要求准确填报,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致;(三)“汇总申报表”印鉴、签字是否齐全;(四)“汇总表、明细表”中数据是否与申报软盘电子数据一致;(五)其他应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内容。

法律客观:《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已经申报的出口退税如何撤销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进行了申报的,是可以撤回。

进出口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每个月都会申报出口退税,通过电子税务局先进行的数据进行自检,没有问题之后会提交正式申报。

如果发现提交的正式申报有问题,可以电话与国税进行联系并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撤回。

但从9月1日之后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并且通过以下方式操作:点击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10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在线申报。

【申请撤回的原申报批次】按申请撤回的原申报批次填写,原申报数据中无申报批次的无需填写。

生产企业不填写。

【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年月】按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年月填写。

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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