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建筑工程公司条件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成立建筑工程公司条件—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注册建筑工程公司条件—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注册建筑工程公司条件—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注册建筑工程公司条件—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予以核定。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审定、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申请设立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建设部审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二级以下(含二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的,由建设部审定,外经贸部审批。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方合营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
(二)中方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及有关文件,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中方合营者持《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中方必须是取得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方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能够引进或采用国际先进建筑技术和设备,并能够在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方职员。
(三)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60万美元。
一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二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美元;三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美元。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报告;
(二)中方合营者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
(四)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六)合营各方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七)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文件。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营各方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第十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境内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办什么资质?建筑工程公司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前,通常需要获得一些特定的资质或证书,这些资质和证书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办理的资质: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这是承接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资质,通常分为不同等级或分类,如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申请该资质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等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用于承接建筑设计项目,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等。不同类型的设计资质可能有不同的等级和专业范围。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用于进行土地勘察、地质勘察、地基勘察等工程勘察项目。也可能根据勘察类型和等级有不同的资质要求。
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用于进行工程监理服务,监督和检查建筑工程施工的合规性、质量和进度等方面。监理资质通常分为不同等级和专业范围。
安全生产资质:用于确保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环境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这可能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等。
此外,还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商业注册和税务登记等资质,以便合法经营和纳税。
请注意,上述资质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具体的要求和申请流程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咨询和申请,或者前往资质参谋官网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