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视同销售的这个怎么理解? 委托别人代销货物和受托代别人销售货物,有很多种情况
首先的一种是由销售方买断的,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已经可以忽视代销这个字眼,因为买断的话,就成为自己销售了。
这种情况下,1才是销售,2实际上是采购
第二种情况是铺货,商品属于委托方,销售方在没有销售出去之前,不计算销售收入,不需要纳税。在销售出去后,按第一种情况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代理,只收代理费,商品销售由委托方负责,那么受托方只是提供销售这个劳务,具体的货物销售的税款由委托方承担。
问题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定义是什么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伐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问题三:如何理解外购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 外购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自建厂房),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问题四:如何通俗的解释注会税法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开 吗?
问题五:视同销售与不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有区别吗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
问题六:视同销售交的是什么税 你没有理解。
你买来的东西对外赠送的。
你的进项税是可以确认并且抵扣的。
同时,你对外赠送视同销售,还要缴销项税。
问题七:库存商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关于增值税的处理是怎么理解的? 既然视同销售,增值税按照一般销售处理就可以了。
借:长期股权投资 商品公允价值+增值税销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品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公允价值*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商品账面价
贷:库存商品 商品账面价
问题八:列举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五种形式 应该这样理解,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肯定是做为“进项税转出”,毫无疑问因为购买的货物已做为进项税抵扣,再用做非应税项目,只能转出抵扣的进项税金。如果是将自产的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那就要做为视同销售处理,因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不涉及进项税,所以做为销项税金。实际做法也是这样的。
问题九: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如何理解,请举例说明。谢谢 实物折扣实际上是买一赠一,这样理解:
例:某超市决定在某一时期内对消费者购买一桶食用油赠送一瓶酱油。假设食用油零售价117元,成本80元,酱油零售价5.85元,成本4元。
确认收入
117
0.85
贷:主营业务收入─食用油 100×100/105
100×5/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
贷:库存商品─食用油 80
库存商品─酱油 4
问题十:“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怎么理解?请举例说明下 将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厂房,就是视同销售借:在建工程(金额为自产产品成本*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什么是视同销售,怎么判定呢?之了回答:
按照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等等一系列的要求符合规定即可。
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况视同销售是指某些法律上的行为被视为销售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在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但其具体情况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习惯而异。
在中国,视同销售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贸易代表
贸易代表是指在代理商和制造商之间进行商业交易的人或公司。在中国,贸易代表通常被视为销售代理人,他们代表制造商或供应商销售产品,并收取佣金。
供应链和分销商
在中国,分销商和供应链也被视为销售代表。这些公司或人员向零售商或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他们在销售过程中进行收款、储存、发货和产品支持等活动,从而将产品从制造商传递到最终用户。
推广活动
在中国,企业也通过推广活动来促进销售。这些活动包括广告、促销、赞助和公关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企业可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售量,因此,这些活动也被视为销售代理人所作出的付出。
资源共享和交换
资源共享和交换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而进行的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之间往往会交换货物、服务和其他资源,以获得更好的效益。这种交换在法律上被视为销售交易。
总之,视同销售是指一些特定的商业活动被法律视为销售行为,从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中国,贸易代表、供应链和分销商、推广活动以及资源共享和交换都被视为视同销售的典型例子。因此,在商业活动中,企业需要理解视同销售的概念,以便遵守法律法规,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业务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