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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装置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资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水利、资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资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资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稽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稽核完毕,并将稽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资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档案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装置、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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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即为某些特殊行业里为从事经营范围内的活动所需要证明的文件,资质的高低决定着本企业完成工程项目的实力,如果一个特殊行业的企业如果只有营业执照而没有取得相关的行为资质,同样也是不能进行承接工程项目的。诸如建筑业企业就需要资质,并且根据资质等级的高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承揽所其能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果是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就需要时刻关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随着政策的变化,其相关的内容也是在不断健全完善着,那么最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呢?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在2015年1月22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新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并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只有建筑企业才能有资格申请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所谓的建筑企业必须是从事承接工程的建设、改建等土木或建筑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了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的等级为最低,同时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只能是从最低级开始,并且刚刚申请的建筑业资质会有一年的暂定期限,如果在一年的暂定期限还有没承接到相应的工程项目时,资质就会被撤销,在没有承接到工程建设但是有与相关工程的意向书时,还是可以继续申请一年的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如果暂定期过后建筑企业有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公司的注册资金及相关人员的技术要求,申请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在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大约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下来后分为一个正本和副本,资质的有效日期为5年。如果资质证书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去当地的工商部门去办理资质证书的内容变更,如果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到期时,需要在资质到期的前三个月前就到相关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建筑业企业必须在资质的规定范围内承接相关的工程项目,不可以超出资质范围之外,对于违返规定的发证机关是可以有效对资质进行撤回、吊销的。如果建筑业企业提出公司注销时,应当先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办理公司其他证件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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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