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