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代理服务和运输、仓储等业务,因为同时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且两种行业的税率又有所不同,这就为其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转变经营方式巧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案例一:吉祥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如意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吉祥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有一家广厦房产企业需要购买5 000吨吉祥厂的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广厦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 000×520=260(万元),吉祥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广厦集团承担,所以广厦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如意物流公司转购。如意公司以500元/吨从吉祥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广厦集团。广厦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如意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如意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广厦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吉祥厂购买,如意物流收取吉祥厂5万元代理费,则广厦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如意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如意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广厦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转变合同形式妙节税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将部分闲置的机器设备出租。按照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应按“服务业—租赁”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能按照装卸作业则只需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
案例二:好运物流公司决定将两台大型装卸设备以每月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客户甲,租期为半年。好运物流应当收取租金:10×6=60(万元)。客户甲除需支付60万元的租赁费,还需安排2名操作人员,两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
方案一: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则好运物流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5%=3(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7%+3%)=0.3(万元)。合计应纳税为3.3万元。该公司纯收入为60-3.3=56.7(万元)。
方案二:如果好运物流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物流公司派遣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6万元,为客户甲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收取66万元服务费,则好运物流按“交通运输—装卸搬运”税目应缴纳营业税为66×3%=1.98(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98×(7%+3%)=0.198(万元)。该公司的纯收入为:66-6-1.98-0.198=57.822(万元),与未筹划前相比增收1.122(万元)。而且客户甲不需要安排操作人员,虽然支付的费用相同,但是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合作双方都有利。
分别核算好处多
案例三:顺风物流公司是一个集仓储、运输为一体纳入试点的大型物流企业并且为自开票纳税人,2007年该公司的总收入为4 000万元,其中提供运输收入为1 400万元,提供仓储和其他业务的收入为2 600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那些纳入试点的进行多种经营的物流企业来说,如果分别核算运输、整理、仓储、包装等业务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务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统一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果该企业没有分开核算各项业务,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 000× 5%=20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00×(7%+3%)=20(万元)。如果该企业分别核算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应纳营业税为1 400×3%+2 600×5%=172(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2×(7%+3%)=17.2(万元)。比较可知,分开业务核算可以节省税款200+20-172-17.2=30.8(万元)。此外,对于代开票纳税的物流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因此代开票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将支付给其他联运企业的费用单独分开,由联运企业单独开具发票,而不要合并开具发票。
内部承租有技巧
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标准,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判断标准进行筹划。
案例四:东方物流是一家集装卸、搬运、仓储、租赁为一体的综合性物流公司,企业在向集团外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向集团内部提供服务,2006年企业决定将30间闲置厂房全部改造为门面房并以每间每年2万元的优惠价格出租给内部职工6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企业以承租承包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或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租者或者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企业向承包者或者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交纳营业税,如果该项资产是不动产(厂房、店面等),还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交纳房产税;但是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企业对内部职工出租不动产时,应尽可能要求其不要办理营业执照。
方案一:承租人即内部职工领取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东方物流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20 000×30×5%=30 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0 000×(7%+3%)=3 000(元),应缴纳房产税为600 000×12%=72 000(元),每年合计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为30 000+3 000+72 000=105 000(元)。
方案二:出租时要求内部职工不办理营业执照,并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则该企业不用缴纳每年105 000元的税收,6年就可以节省税款105 000×6=630 000(元)。
浙江亨源物流有限公司有税务风险吗物流公司都是有税务风险的,税务风险有:1.混淆收入类别。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服务应按11%的税率纳税,从事物流辅助服务按6%的税率纳税。
同时,该文件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有的物流企业,故意混淆收入类别,将交通运输业务申报为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少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甚至长期留抵税款。
2.发票开具错误。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但有的物流企业利用客户多是零星货物运输,金额不大,不会较真的心理,或是利用客户对税法不了解,以为零星货物运输就是物流辅助服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造成虚开发票风险。
3.收入核算不准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分别核算不同业务营业额,而是将收取的包括快递费、运费在内全部或大部分,作为收派服务申报纳税。
4.隐瞒销售服务。
一般而言,快递费由收件费、运输费和送件费等组成,快递费则是一次性收取,需要快递总公司与加盟商结算收派费用。
由于加盟商纳税人的身份问题,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导致部分快递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者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足,于是,一些纳税人干脆采取隐瞒销售服务,与加盟商结算时实行账外结算。
某省税局集中清查工业白油发票,近千家企业被列入清单2018年3月金税系统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以来,石化行业传统的将非成品油发票变更为成品油发票用于配票销售或虚假抵扣消费税的违法行为得到极大遏制。2020年至2021年初,各地零星爆发一些历史遗留案件,但总体数量不大。但今年以来,在消费税、增值税利益的驱使下,各类新型变票案件却不断涌现,在税警关银联合办案常态化背景下,面临着全链条查处与严峻的刑事打击。近期,某省税局对交通运输企业购进非成品油发票组织风险排查,一起运输企业涉嫌虚开案件曝光,揭露了“工业白油”发票变“运输”发票的新型变票模式,引发全链条虚开风险并波及下游企业数以千计。 一、总局特派办下发《督审风险提示》,某省税局集中清查工业白油发票 据消息,国家税务总局A特派办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省部分运输企业购进非成品油并取得非成品油发票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向该省税局下发了《督审风险提示》。据A特派办及该省税局分析,此类运输企业异常风险点表现为: 1、大量购买与运输生产经营无关的为“液化气”“天然气”“石油焦”“白油”“工业白油”“原油”等非成品油性质的石化类商品; 2、企业本身无加工生产能力,也未将购进的石化类商品直接销售; 3、未列支任何保险费用、船舶车辆维修费用、配件费用,或者费用金额畸低与巨额运费收入不匹配; 4、所开具销项发票均为运输服务发票。 接到总局特派办风险提示后,该省税局迅速对全省交通运输企业购进非成品油发票进行风险排查,并划定近千家运输企业下发各地方税务局进行分析研判,要求对于不主动纠正补税或者涉嫌虚开发票的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某B贸易企业卷入新型变票案,“油票变运输票”浮出水面在一场商贸会上,某B贸易企业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合作邀约,对方两人,一人系某A地炼厂负责人,另一人系某C运输公司负责人,其中C运输公司负责人声称原在A地炼厂任职,后辞职创业。C运输公司拟采购一批油品使用,但成品油价格高昂,企业难以承受,但是某些非成品油,其质量达标,通过简单处理也可以作为汽车、船舶燃料使用,而其得知A地炼厂正好有一批符合条件的“非成品油”可供销售。但是,A地炼厂负责人提出根据企业回避的规定,不能直接向C运输公司销售产品,因此双方商定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搭桥”开展业务。 A地炼厂、C运输公司负责人称,B贸易企业仅须与A地炼厂签订采购合同、与C运输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即可以每吨1块钱的标准赚取贸易差价。货款由C运输公司对公支付,再向A地炼厂支付,B贸易企业无须垫付任何资金。货物存储于地炼厂,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自提,贸易企业无须承担任何运输成本。 在诱人的条件下,B贸易企业同意合作,三方两两签订购销合同。在地炼厂与运输公司的安排下,B贸易企业取得A地炼厂开具的“非成品油-工业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向C运输公司开具“非成品油-工业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了数十万元差价。 近期,某地税务局接到省局专项检查通知后,对下属重点运输企业进行排查。该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稽核比对功能发现,C运输公司账面上的进项结构只有来自B贸易企业的“工业白油”,几乎没有其他成品油,而销项则显示向上千家企业开具了运输发票。经实地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C运输公司无“工业白油”库存,其负责人辩解说均已向挂靠车辆发放并使用完毕。同时发现,C运输公司自有车辆极少,大多为社会车辆挂靠,但经向车主核实大多未真实提供运输服务。基于此,税务稽查人员初步判断C运输公司涉嫌接收虚开并对外虚开,数额巨大,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今年10月,公安机关对C运输公司虚开案立案侦查,同时将B贸易企业涉嫌犯罪情况上传云端、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线索函,B贸易企业同样受到了税警联合查处。 经多方调查,此种新型变票模式浮出水面。A地炼厂存在账外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因此富余了大量化工产品进项发票,直接对外开具这些发票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合理性薄弱,遂联合运输公司将这些发票以“工业白油”的名义开出并变更为运输发票,再对外虚开牟利。 新型变票示意图
B贸易企业账面上是进“工业白油”出“工业白油”,虽然主张无虚开故意,但是客观上全链条没有真实货物,且给C运输公司输送了得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起到了帮助C运输公司变票对外虚开的效果,而受到法律责任的牵连。 三、受蒙蔽参与“工业白油”购销的石化贸易企业应如何化解涉税刑事风险?对于变票虚开案件中绵长的交易链条,总有部分贸易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在对犯罪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变票链条,成为过票一环,其对于所处的变票犯罪行为缺乏必要的认知,甚至单纯地认为购销交易均合法开展,仅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这显然是不充分的,客观上也难以说服司法机关。根据石化行业虚开案件的代理经验,我们认为过票企业在抗辩过程中应当向司法机关厘清至少以下五个关键事实。 事实一:分析判断交易链条的完整程度。 对于司法机关片段式调查取证的,应挖掘隐藏交易主体、补足交易全链条。这是最关键的事实,关乎司法机关对于货物真实性、税款流失环节以及非法利益归属等重要问题的认定。 事实二:分析判断交易中的货物情况。 就自身购销环节而言,应当主张货物有明确的来源与去向,主张货物的品性、数量与发票所记载的一致,从而证明自身环节不存在虚开。 事实三:分析判断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 关注交易资金由谁提供,对于出现的资金回流行为,就单一的过票企业而言是否能够知晓;向司法机关提供货权转移凭证,例如提货单、指示发货单等,以及购买方签收单据。 事实四:分析判断变票非法利益的分配。 向司法机关主张应查明,是否有交易主体销售了成品油没开成品油发票,或者是否有交易主体采购了化工产品原材料而取得了成品油发票,并非法利益分配的角度证明自身发挥的作用微弱。 事实五:分析判断增值税、消费税的完税情况。 向司法机关提交企业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证实自身不存在消费税纳税义务并且依法履行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向司法机关建议对真正偷逃消费税的主体进行追责。 总而言之,对于过票方的刑事追责不能“一刀切”,而应在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判断其是否存在帮助上下游虚开的主观故意与恶意,对于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故意、恶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税款损失后果而产生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犯罪处理。 四、实施变票的运输企业被定性虚开后,下游企业应如何应对涉税风险?(一)税局上门协查,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旦运输企业“工业白油”票变“运输”发票被定性虚开,则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对其下游受票企业作出相应处理。通常而言,其将向下游受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将调查、处理处罚权限移交下游。 根据协查程序,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稽查程序展开独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回函发函税务机关。此时根据业务真实性与否,对下游企业存在不同认定: 1、未发生真实的运输业务,认定其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将面临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的后果。 2、发现存在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运输业务真实但存在发票使用瑕疵,认定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仅要求补缴增值税。 4、运输业务真实与虚假无法准确判断,认定受票方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但不会给予处罚。 本案中,亦存在部分企业发生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个体司机真实地挂靠C运输公司完成了运输作业。此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受票企业应当基于货运服务的真实性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例如个体车主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运输报酬是否实际支付到位,重点核查支付凭证是否完备,个体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留存。受票企业有证据证明运输服务真实发生,且对C运输公司利用虚开“工业白油”发票抵扣进项不知情、未参与的,可以主张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请求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认定虚开的结论。 (二)进入刑事程序,企业如何开展自救? 变票运输企业被公安机关定性虚开后,其将对下游受票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涉嫌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将自行行使管辖权或者通过公安部云端发布线索函。而无论是异地公安直接上门调查、抓捕还是本地公安根据云端线索函进行立案侦查,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下游受票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反应开展自救。 第一,应向公安机关还原完整的交易链条与资金流向。虚开案件中,除当事人供述外,公安机关一般需要核实交易货物是否真实、资金是否“回流”、是否收付虚开发票手续费等。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会基于有罪推定而仅针对涉案开、受票双方进行片面的调查取证,忽视了交易中货物的源头及最终去向,忽视了交易过程中参杂的借贷等特殊法律关系,忽视了交易资金最终流向货物源头的事实。在公安机关陷入“无货虚开”侦查误区之时,企业则应当通过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向公安机关还原完整的交易链条及资金收付关系,动摇乃至打破公安机关“无货虚开”、“资金回流”的内心有罪推定,进而帮助其客观、全面查清事实。 第二,应向公安机关主张主观善意,证明受到欺骗而参与“变票”、过票。近年来,法研[2015]58号、最高院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案”、最高检保障“六稳”“六保”意见等均不断重申虚开犯罪的主观要件与结果要件。在一些案件中,实施变票、过票的企业并非出于虚开骗税的目的,而是为了增加业绩、且受到了主导者的欺骗而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参与。此时应当帮助公安机关查明真正的犯罪主体,主张自身非恶意,以此减轻自身责任。 五、六部委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常态化,企业风险应尽早处置2021年10月28日,全国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在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四部门专项打击的基础上,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涉税违法犯罪,特别是虚开骗税的打击力度将更上层楼。
而近期多起虚开大案的爆发也敲响了特定行业的警钟,所有企业应当居安思危,将涉税刑事合规、风险防范与处置作为必修课。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及时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建议从业务真实性、货物真实性、资金收付、票货一致、完税情况、上下游业务单位审查等6个方面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关注以下方面:
历史遗留问题清理 经税务健康检查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历史问题业务的剥离。对有风险的历史业务造成少缴税款的,建议及时进行补税申报。有风险的历史业务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建议相关企业通过重组或其他方式关停、变更主体重新经营。 结语:这起新型变票案件对石化企业、贸易企业、物流企业等均敲响警钟。对于石化贸易企业而言,应当增强各类交易中涉税风险的预判、识别和防范能力,对货物真实性严格把关,杜绝为了蝇头小利而参与过票,避免被动卷入虚开发票骗局而难以脱身。对于因运输发票而受到牵连的企业而言,亦应当积极主动应对税务稽查,通过提交业务真实性材料来减少税款经济损失、避免刑事责任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