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七星区、秀峰区、象山区、雁山区、临桂区注册公司需要的材料有:1、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2、公司住所权属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4、公司名称(多准备几个待核准);5、公司经营范围;6、公司注册资本。以上是2019年桂林市七星区、秀峰区、象山区、雁山区、临桂区注册公司需要的材料以及基本信息。
2019年桂林注册公司流程如下:
准备所需材料;
到桂林市所在辖区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核准;
提交开办公司设立材料;
公安局印章刻制点办理公章、发票章、法人私章等;
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财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
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以上为在桂林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流程,其他类型的企业注册流程略有不同。
新办公司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新办公司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下面是我整理的新办公司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新办公司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篇1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合法税务登记证和副本(纳税人领取零食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新办公司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篇2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新办公司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篇3 一、办事程序
企业到地方税务局登记申请——受理——审批——缴费——发放《税务登记证》
需提交材料目录
填写《税务登记表》两份;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如果是港、澳、台人士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籍人士只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及复印件一份;
法人代表免冠大一寸照片两张;
经营、生产、业务场所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合理避税窍门)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户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及复印件一份;
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批文、批准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银行卡(缴费用)。
办理国税登记
办事程序
企业到国税局登记申请——受理——审批——缴费——发放《税务登记证》
需提交材料目录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外经贸批复、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国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
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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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公司税务登记流程新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流程如下:
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
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
(5)开户银行帐号证明;
(6)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办理纳税磁卡。
领取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