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证明怎么写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19:29:30

业务描述  属于批准类优惠。纳税人符合企业重组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审批表》。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

  企业重组纳税人。

业务概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三)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四)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企业重组业务—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五)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2份。

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若被合并企业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

增加被合并企业注销后应提交的资料:

  ①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

  ②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

  ③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六)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2份;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其相关说明;若被分立企业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件。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

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备案事项窗口当场办结,确认事项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期限

  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确认事项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后,流转办结。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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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企业,缺乏对纳税申报的管理。

在申报管理方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的当事各方,应根据重组类型对应填写报告表。

报告表是必填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中列举了六种重组类型: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以及分立。

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根据自身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类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附件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具体填写相应的报告表。

48号文件附件1中共包括6个表格:《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股权收购)》《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资产收购)》《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需要说明的是,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按照一致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填报同类型报告表。

此外,对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形式,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等资料。

用好申报资料一览表

与此同时,48号文件附件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还根据重组类型,详列了当事各方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重组当事各方可对照一览表,及时、完整地准备相应资料。

例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业务中,当事各方需要提供七大类资料,以说明债务重组整体情况、证明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各项条件等。

这七大类资料具体包括: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准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实务中,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重组业务,当事各方均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相应的重组业务报告表及申报资料。

在办理的时间顺序上,一般由重组主导方先行申报。其他当事方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盖章后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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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特殊性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