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酒企业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3:56:58

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下:

  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1.粮食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15% 3.黄酒 240元/吨4.啤酒 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的);

  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

  25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其他酒 10% 6.酒精 5%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税收筹划差异点。

筹划方法

  (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尽量不用适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3)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

  当然,对不同材料生产酒类产品筹划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筹划方案如果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应当考虑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的影响,进而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改造和增加,应当详细计算增加的选择费用与节约税款的对比关系。

  (二)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后对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筹划

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前者税负明显高于后者。

筹划方法

  (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为材料的酒和酒精产品。

  (2)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重复征税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降低对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比重。

对已税酒类产品作为材料筹划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在选择由购进改为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时,应当考虑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原材料等因素,考虑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与购进实现利润的对比关系。

  比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6元/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 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白酒税率:在税率为25%的基础上每斤再加收0.5元的消费税)

  对此案例分析发现: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

  如果不合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

  15630121999×6×25%+1000000×2×0.5=25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50 -100 = 150(万元)。

  所以,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

对生产酒类产品购进材料的增值税的筹划

  (一)对购货对象的选择

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酒厂从一般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生产,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可能会多纳税。因而很多企业不考虑购进原料价格而仅考虑税收因素,结构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已经考虑了相关税收抵扣差异因素,进而会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价格有所差异。这样形成了对购货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差异点。

税收筹划方法。

  购进货物税负平衡点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加工,最终生产的酒产品销售时的含税售价是相同的,且销售时适用税率为17%,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进价称为“小规模不含税进价”,那么用现金流量法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购进得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17%)×17% - 不含税进价×17%}×(1+附加税费率)-不含税进价×(1+17%)=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17%)×17%×(1+附加税费率)-小规模不含税进价上式左边是购进货物为17%的扣除率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右边是与左边税负平衡条件下的购进货物扣除率为0时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在现金流量相等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出从不同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价格。比如,生产白酒含税(增值税)售价为100元,购进原料增值税扣除率为17%,不含税(增值税)进价为60元,附加税率为10%,通过计算此原料的小规模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58.98元。若实际小规模不含税进价低于平衡点,那么应该从小规模购进;反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

运用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通过上述方法的使用发现,对购进货物的选择主要判断标准是不含税进价的高低,另外,特别注意的时,无论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原料,适宜于采用购进货物不含税进价判断法,其假设条件有两点:一是品质规格相同;二是货物(包括用购进货物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相同。如果购进货物在品质上是有差异得,那么在销售产品价格上也不同,就应当分别计算现金净流量。

  (二)对购进原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企业在购进原料时,注意取得合法的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这一点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发票的管理中也应该注意发票的开具管理问题,首先一点是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合法性,否则不能进行抵扣;不使用违法增值税发票。

企业在购进酒类原料时,应当及时去的发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当注明按照实际付款开具发票,而尽量不在支付签订货款后开具。

法制其他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故意违法行为。比如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已取得增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购货方与销售方的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白酒企业怎么规避消费税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因此白酒生产企业从量消费税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避,分别是: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2、先销售后入股; 3、利用包装物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有什么特殊之处

法律主观:白酒 消费税 ,是指在消费白酒的过程所征收的税率。现今,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 网 小编现将几种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国家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定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并在2009年7月份开始实行,届时尽管税率不变,但税基改变将使白酒 纳税 额提高一倍。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很多白酒企业也是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本文一并介绍。 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12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酒厂当月收回并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33.5万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成本=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酒厂应纳增值税=335000×17%-20060-6800=30090(元)。 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 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712.5×20%+300×2000×0.5÷10000=172.5(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万元)。 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 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 公司 、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例如,某酒厂2012年11月份销售白酒10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进项税额为82000元。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吨。税务机关核定该酒厂销售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500元/吨,则酒厂应纳消费税=100×5500×20%+100×2000×0.5=21(万元);应纳增值税=100×6000×17%-82000=20000(元)。 成套产品销售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6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则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应纳增值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产品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应纳增值税=350000×17%-51000=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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