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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