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中应当注意合并方式的选择以及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
本文就针对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1、选择横向并购进行筹划横向并购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改变企业的纳税人身份,能够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率较低,存在大量可抵扣税额的企业。
选择股权式合并,能够节税企业合并,如果选择股权式合并,则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递延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合并总额的比例如果大于15%,则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注意事项1、需要对合并方整体情况进行了解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要加强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
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包括合并方、被合并方的情况的了解。
相对而言,对被合并方的了解较为重要,与企业合并是否成功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并方需要对被合并方的发展环境、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制度等情况深入了解,加强风险管理。
合并方式的选择很重要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最后选择哪种方式,可以从合并目的、合并双方持有资质是否有特殊的要求等方面着手。
合并过程当中需要考虑税负由于税负对于合并成本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合并企业过程中,需要考虑税负问题。
通常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等。
税收筹划会有哪些风险?怎么避免?。
公司合并税务办理流程合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
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
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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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工作重点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事情。
如果能够把相关的税务筹划做好,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那么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重点又是什么呢?如果小伙伴在日常的工作中是负责税务筹划的,就不要错过哦。
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有哪些方面?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少兼并和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效益最大化,有可能会恨得的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
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1)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的税收筹划;(2)选择并购投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3)择并购资本融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4)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式环节的税收筹划。
筹划点:一、争取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税款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处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1)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减少,免除或者延缓的主要目的的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这一部分的资产或股权结构比例进行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比例。
(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重组交易涉及支付金额性价比遵守本通知。
(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报酬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选择资产购买计划和股权收购的选择三、“过桥资金”的引入如房地产和近年来其他行业“过桥融资”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快速发展,公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资产值太大,相比较而言,“原始值”的账面金额太小,导致高税收成本,甚至迫使并购交易的结束。
实践中,为了能够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同时通过技术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进行实现中国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收成本。
计划争取分期付款的税“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通知“的要求(财税[2014]116号),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居民企业的认可,则可在没有外国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5年的时间,即使分期付款列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对个人股东量存在于并购过程过大,缺乏必要的资金的实际问题,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个人的一些地区采取协议的签订,分期缴纳税款实践中,并购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于签订转让协议,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公告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15日内到主管当月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3)已经享受关税或股东权益的实际性能受让;(4)有效的国家当局的判断,登记或公告;(5)本办法第3条的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其他证据(6)税务机关认定的情况表明,本次股权转让有发生了。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价款的支付是否会影响税收义务的产生,都需要提前筹划,延迟税收义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