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专票失联是怎么回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6:13:50

失联就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失控票产生的原因:(1)未按时报税;(2)企业走逃;(3)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失控票的税收处理: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何认定失联企业的增值税专票

随着金税三期的运行,最近在各类财务群里听到最多的问题就是:我们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预警协查信息,已经认证的属于失联票应该如何处理?

财务人员对于已经认证的,接到失联预警协查信息时,首先跟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弄清失联票的信息,然后准备好与失联相关的所有资料:

购销;2、对方的发货单据;3、的入库单据;4、抵扣联和联;5、付款单据;6、运输或者物流资料(包括或者);7、如果失联票所记载的货物已经销售,还需要准备相关货物的销售资料;8、该笔业务的对方联系人员信息。

以上资料越详细越好,接下来财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先主动跟出票方取得联系,落实该的基本情况,查明被列入失联票的原因。

对方正常经营,购销业务真实。

目前已经出现了很多在税务机关登记为失联票的,实则本身没有问题,是由于金税三期数据切换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积极跟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即可;

对方开票操作人员误操作误作废这种情况需要将该记载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财务人员要及时跟开票方沟通,确定税金损失承担责任,落实冲红换开;

对方处于失联状态,但购销业务真实。

如果取得的,对方已经抄税申报,那么该就属于正常,受票方无需进行任何调整处理;

如果取得的,对方没有进行抄报税,那么该就属于失联票,受票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方处于失联状态,购销业务不真实。

财务人员努力让税务机关把这笔业务认定成善意取得吧,毕竟对方失联,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贸然将其业务根据单方证据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的情况,只需将失联票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不会进行处罚;一旦认定为恶意取得,也就是买卖增值税专用,那么不仅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还有接受1-5倍的罚款处罚,严重的相关参与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认证一旦认定为非正常,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是否一定要缴纳该笔转出款?

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以上规定,因失联票原因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如果有期初留抵税额,可以以留抵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确定是否要缴纳税金,这个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办理。

所以接到失联预警协查时,财务人员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配合处理充分享受政策避免更大的损失。

走逃(失联)企业如何判定?取得异常凭证怎么办?——税务总局76号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1日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的出台背景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公告生效时间《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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