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成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自用产品不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因为自用产品不属于出口产品,无法获取退税。但是,如果生产企业购买了外购产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外购产品符合规定,符合退税条件,那么这部分外购产品可以享受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退税政策与条件可能因国家政策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的意见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都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发生的采购出口是否可以享受退税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或者你公司属于附件5中的列名生产企业,可以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否则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