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河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健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
又一个地产大省开始救市了。
据悉,《意见》主要围绕财税扶持、信贷支持、公积金政策、预售条件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措施,支持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政策面之宽,足可见官方对稳楼市的决心。
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支持疫情轻微区域房地产企业办公场所、售楼部、项目施工现场全面复工、应复尽复。
二是,各地可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促成交易。
三是,引导在豫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对于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
四是,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适当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可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五是,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的投资达到25%以上可办理预售许可。
六是,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是,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可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市县政府也可出台相应政策予以适当帮扶。
九是,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和人员,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利息。
十是,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疫情管控期间采取网络申请,在线审核,视频验证等方式,保障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序发放。
十一,对已经完成审批程序,尚未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商业贷款,尽快发放到位。
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积极引导缴存职工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倡导职工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1年。
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交付,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
业内点评:河南的救市虽然来的突然但并不意外。
近一个月来,楼市几乎休克,从房企(纠结的是如何活下去)到政府(纠结的是GDP),无不压力山大,而“因城施策”和“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又可以让地方师出有名,所以救市已是必然,就看各地何时去打这张牌,及如何去打。
从最初的个别市,到如今的省,参与救市的行政主体越来越高,相信接下来会有更多的地方迅速跟进。
最后强调一点,救市归救市,但最好不要幻想房价大涨,因为“房住不炒”的达摩克斯之剑不允许,而且救市也不是为了救房价,而是为了稳市场。
所以接下来,是买房上车的机会,但绝不是炒房的机会。
附全文:
本文整合自:大河财立方、秀丽闹书橱
河南出台20条措施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凤凰网房产郑州站快讯 2月14日,据河南政府网官方网站获悉,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强化金融支持、加强财税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等五个方面共出台20条具体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制度,在确保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达标的企业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中小微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平稳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
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类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强化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业务对接,推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大力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制度,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员工分批返厂上班。协助中小微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协调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推行线上供求对接和远程招聘,缓解招工难题。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强化金融支持
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依托权益性交易场所建设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为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转贷、贴息等服务,引导银行压降成本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0.5个百分点。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00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降低或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政府性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网上融资快速对接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企业成本。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辟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加强财税支持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围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减免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提供附加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强化企业外贸出口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帮助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鼓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设立口岸服务“绿色”通道,保证商品快速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中信保河南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贸促会)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在疫情期间,支持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就业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怎样防范“营改增”风险并享受税收优惠怎样防范“营改增”风险并享受税收优惠?
2012年,自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又有10省市进入“营改增”行列,涉及企业达90万家。根据安排,2013年我国将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这意味着,将有更多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改变身份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大多数试点企业过去从未和增值税打过交道,对增值税实务操作和增值税下的税收风险了解不深,因此极易埋下日后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隐患。那么,“营改增”企业的税收风险到底在哪里?又该如何防范税收风险?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两位税收专家,请他们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进项税抵扣和税收优惠的获取等方面,对“营改增”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作深入分析。
受访专家: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会长
张春喜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清华大学会计硕士
小发票隐藏大风险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管理层、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表现在企业纳税身份、税控装备、计税方式、纳税申报程序等各个方面。如果要选择一个载体来说明这种变化,最直观的无疑是那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位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不要小看任何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是最容易让“营改增”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地方。
记者:“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应该注意什么?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哪些?最容易犯的错误有哪些?
张春喜:“营改增”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监控管理上的严格性。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反映企业与国家的税款结算关系,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而原来使用的普通发票除特殊行业和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能凭票抵扣税款。其次,税务机关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处以重罚。再其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比普通发票多,除了普通发票所要求填开的内容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内容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和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最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大都通过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核算,营业税则属于价内税,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抵减当期损益。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导致开票方抄报税和受票方认证困难。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开价款和税款,两者相加得出价税合计,而普通发票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即可,多年的普通发票惯性操作可能让发票开具人员很不适应。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的最大错误应该是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也是刑法要严惩的犯罪行为。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33号公告,重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规定,要求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营改增”企业应予以高度关注。
王进:“营改增”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本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已经使用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管理经验,相对来讲经营风险较小。第二类,也是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也有三个。一是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比照可以抵扣事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二是进项税发票认证逾期,造成不能抵扣进项税问题;三是遗漏价外费用,少计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
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能抵扣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抵扣的进项税越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不少“营改增”企业想方设法要尽可能多地抵扣进项税,以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但是,税收专家提醒,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
记者:“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应该注意什么?有些什么样的限制条件?可能的税收风险是什么?
王进:“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应该注意四点。第一,不能将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和不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相混淆。第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具体说就是,受票企业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三,应税事项与非应税事项共同负担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现代企业一般涉及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既有增值税应税业务,也有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因此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对于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规避税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第四,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比如,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等。
张春喜:“营改增”企业遵循的法规主要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一般的增值税企业基本一致。“营改增”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范围,相关文件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可以比照文件规定执行。这里,需要提醒“营改增”企业注意两点。第一,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现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即使进项税额符合可以抵扣的范围,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也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当然,所有的进项税抵扣都必须通过具体的扣税凭证来实现。“营改增”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其中,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扣税凭证中进项税额必须是真实有效实际发生的,如果是开票方虚开的,受票方是不允许认证抵扣的。
总之,“营改增”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满足规定范围、规定时限、规定凭证三个条件,否则将无法正常实现抵扣。
看清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
在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减免税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为减免税容易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但是,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采访中,两位受访专家均提醒“营改增”企业,“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但当事企业必须看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
记者:“营改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有哪些?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需要防范哪些风险?
王进:“营改增”企业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两大类,另一类是免征增值税,一类是即征即退增值税。前者一共13项,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后者一共有4项,比如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
另外还有一项优惠就是,2011年12月31日前,如果“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规定的项目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营改增”企业需要防范的税务风险有五个方面。
第一,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和范畴。一些企业为了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情形和范畴,不从改变经营安排入手,而是简单采取一些账务处理技巧靠近政策规定,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
第二,若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情形,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业务流程履行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比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项,相关税收文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技术咨询的概念、范围和优惠审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充分的资料准备。
第三,能否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行准确的核算,能否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共用购进货物、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
第四,由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关系密切,增值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因此,对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第五,处理好免税项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关系。一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张春喜:对于免征增值税的13类项目,“营改增”企业必须关注符合免税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有些涉及政府审批的,应取得相关批文,同时保存相关资料,待税务机关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供。对于4类即征即退的项目,有的实行按人数限额减免,有的按超过3%税负减免。按人数限额减免的,须防范人的范围和人的数量风险;对于按超过3%税负减免的,须有效匹配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控制税负,防范税负不当风险。
按规定办税是最好的风险防范
对“营改增”试点企业来说,如何防范上述各种税收风险,是今后长期面临的一项挑战。税收专家表示,防范税收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规定办税。
记者:“营改增”企业的税收风险表现在企业的方方面面,承担的税收合规成本比以前要高出很多。那么,企业该如何来防范这些税收风险,尽可能地降低合规成本呢?
张春喜:不管是交通运输类企业,还是现代服务类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大部分企业的税负成本有所降低,但税收合规成本却在提高。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关于增值税的法规文件也最多。据统计,关于增值税的法规文件2010年有650项,2011年有569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成申报任务要填300多个表格。这对企业的会计、财务系统和电子化要求都很高。在面对“营改增”的时候,很多企业需要通过人员更新、流程改造和系统重建才可以合规地缴税。
防范可能的税收风险,降低合规成本的最好办法就是按规定办税。具体来说,试点企业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深入学习法规文件,吃透要求,健全财务核算,做好账,备齐资料,随时备用备查;其次是考虑借助外部力量,聘请财税中介机构做好健康体检,抓住契机搞好税收筹划,享受结构性减税带给企业的优惠待遇。
王进:“营改增”试点企业经营者的理念必须随着税制改革而转变。一是按照法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加大对业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相关税收知识的培训力度;二是在经营中慎选合作伙伴、供应商,确保经济业务发生后能够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三是关注自己所处行业,按照规定做好相应的资料准备、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工作,及时依照规定流程和要求申请税收返还,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