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一:预收账款A贸易企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业务员和财务人员沟通不及时,导致货物虽然已经发出但未及时开具发票,进而引发确认销售收入不及时。
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发现发票开具日期晚于物权转移单签收的日期或者货物出仓日期,有些甚至还未开具发票哦。
A企业营业收入金额大,小小的预收账款收入延迟确认的风险也导致补缴了不少税款呢。
政策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涉税风险二:库存盘亏A贸易企业采购库存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物流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巡查盘点、账实核对,一旦发现货物毁损,就向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交盘亏申请。
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只查找到了调减库存的记账凭证和盘亏申请单,遂发现企业未针对盘亏货物做进项转出。
政策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38号)第十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两项风险导致A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807,240元。
涉税风险三:税前扣除不规范①C公司一直被广为称赞福利好,除五险一金外,还为员工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将此项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油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②D公司党团活动丰富,某日迎着明媚的春日,组织员工前往古田会议旧址实地学习,取得了旅行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动车票,并将此项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D公司报销的党团活动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税风险四:货权转移未及时确认收入E公司为F酒店下属小超市,独立法人资格,因公司战略布局调整E公司实际已停止零售业务,人员解聘,积压库存商品由F酒店代为管理销售,201X年5月经F酒店总经理会议决议将库存商品管理权及物权转移给D酒店,但款项未收,未确认收入。
截止201X年5月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为2487320.31元,应补缴增值税2487320.31*17%=422844.45元。
政策加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六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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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资质代办:前方高能!这四个税务风险雷区一定不能踩增值税大家庭的新成员,各位营改增纳税人们,“嫁过来”这两个半月可还习惯?在大家尽情享受国家减税红利的同时,有些潜藏的“雷区”一定要注意,下面曼德企服送上风险提醒一枚,帮大家划划重点,扫清雷区。
雷区一:发票开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TIPS:不要被各种“自己”“他人”绕晕了,其实就是四个字——不能虚开!不能虚开!!不能虚开!!!前方高能预警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雷区二:纳税申报学聪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雷区三:兼营业务税率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雷区四: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小伙伴们,几大雷区记清楚了吗?躲过雷区我们才能开开心心的一起玩耍!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楚雄公司注册:权责发生制:理解不准容易导致税务风险实务中,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产生的税务风险将会很大。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诉讼案例,发现不少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权责发生制理解有偏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实务中,不少人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例外条款:“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会计制度。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础,作为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
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计的初衷之一,即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还有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法性等原则,这些都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讲的“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共存着其他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其实就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
举例来说,某一企业向另一企业拆借资金,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应付利息1000万元,后企业未实际支出,企业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财务费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予以申报扣除。
税务机关以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的依据在哪里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请注意,这里明确的是“利息支出”。
所谓支出,是要有实际支出动作的,也就是这笔利息要实实在在付出后才能谈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相关性等其他问题。
所以,利息如果没有实际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
拓展到税前其他扣除项目,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在很多条款中都规定了相关税前扣除要“支出”、“支付”、“缴纳”和“拨缴”等。
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只有少数正列举的项目可以预提扣除外,其他扣除一律要真实发生的。
所以,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一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也得到了验证,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换言之,如果在汇缴结束时,尚未提供有效凭证以证明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企业应在汇缴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了维修费用500万元。
假设该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因该房屋尚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保修期内,且该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就维修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正在打官司。
也就是说,该笔500万元的维修费用是否最终由开发企业承担未完全确定;税务机关以该费用为“未决费用”为由,对该笔支出纳税调增。
这其实是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要求。
这种确定,最主要是金额的确定。
如果通过审判发现部分费用不属于合同保修范围,法院判决开发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确定性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也有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明确了四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要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的情况下,才确认为企业收入。
会计准则这一条恰恰是对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挑战。
会计上出于谨慎性原则,通过以往和买方的交易经验、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作出职业判断,以此确认经济利益是否有较大可能流入企业,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确定性。
因此,企业所得税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摒弃了这一条。
确定性原则还体现在对企业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都不得扣除。
当然,坏账准备以及各类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在与会计博弈后妥协,允许在一定年度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提扣除,也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回归。
作者:朱健,江苏省地税局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