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由北京总部直接投资、直接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商务律师事务所。盈科长春分所通过组建专业的律师人才、市场人才、行政人才队伍,基于二十余家国内外分支机构组成的全球服务体系的支持,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IPO、并购与重组、投融资、PE、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税务筹划、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各专业领域。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吉林省内较具有品牌影响力与专业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曾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吉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以传统的“五项业务”为基础,打造了专利、房地产、公司(企业)、医疗和教育等在吉林省内律师行业有影响的“专业品牌”,与国内乃至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互动与资源共享机制。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在律师素质及服务团队的专业化水平、业务规模与层次、胜诉率等方面,是东北地区较具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国内首批入选财政部PPP咨询机构库的律师事务所,曾于2008年、2016年两次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功承律师事务所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中高端商事客户和政府组织,在诉讼、公司并购、投融资、合规、税务、劳动等专业领域内,可为客户提供高效、多层次法律服务。
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创办于1997年,是隶属于长春市司法局的吉林省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是世界规模较大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所在全球的分所之一。大成长春分所下设建筑与房地产业务部、公司与金融业务部、涉外与知识产权业务部、民事业务部和刑事业务部五大业务部门,业务涵盖了政府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合规与监管、兼并与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个领域。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以吉林大学法学院为依托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是吉林省司法厅较早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吉大律师事务所下设七个专业业务部,专业领域主要有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银行与金融、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等。吉大律所凭借强大的硬实力和厚重的软实力,赢得了众多高端客户的高度信赖,以及国家和社会给予了一系列殊荣。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55年、复建于1979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早的律师执业机构、国内现存历史最悠久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目前东北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律所以常春律师协作集团为依托,在吉林省内各主要市州均有协作的律师机构。其先后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所、全国部级文明律师所;被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所。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6月,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良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基础扎实、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律师团队,设有基础业务部、高端业务部和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主要业务范围涵盖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农村法律事务、法律援助、房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保险业务等法律领域,可为客户提供不同领域及多层次法律服务。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是吉林省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吉林省文明律师事务所”等称号。兢诚律师事务所下设金融保险、公司证券、破产清算、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业务、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等六个专业法律事务部室,在公司改制重组、融资上市、破产清算、房地产、金融创新、民商事疑难诉讼等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是吉林省司法厅2000年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参与了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公司重组、国有退出、企业破产项目谈判、企业策划工作,从事了大量的非诉讼法律工作,在金融、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具有特色优势的服务领域,其中非诉业务包括法律顾问、国企改制、公司重组、股权设计、债务重组等非诉业务。新锐事务所律师队伍发展壮大,能够为社会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多年来获得各种殊荣。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原长春恒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业务领域涉及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不良资产处置等诸多方面,在传统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综合业务能力。基于衡丰在法律专业领域、社会公益及律师文化建设上取得的杰出业绩,衡丰律师事务所曾被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税务筹划公司合法吗税务筹划公司是合法的。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
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都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
税务筹划的方法如下:1、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2、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3、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4、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
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5、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6、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7、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8、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9、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0、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1、利用延期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
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现金流、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税务筹划有什么风险吗?税收政策不稳定导致的风险
我国税收政策经常有新的补充和调整,这一方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又给企业带来风险。在筹划期间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筹划方案,由合法变成不合法,由合理变成不合理,从而产生筹划风险。
法律层次低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寻找那些影响企业应纳税额因素并利用这些因素对税收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涉及的税收可控制因素有限,大量的筹划依据(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与税收核算差异等)以暂行条例、部门规章、红头文件等形式出现,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这些行政规章、文件往往不够明晰,企业依据这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税收筹划,有可能因为对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风险
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每一项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明确的条件上、地域上的限定。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不少纳税人,因为能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了解不及时、理解不透彻,或者税收筹划操作程序上的失误,丧失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损失了本可以得到的税收利益。
项目选择不当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领域,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几乎所有的税种。但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税收筹划可能涉及一个项目、一个税种,有的可能涉及多个项目、多个税种,有的是单一性的,有的是综合性的。如果企业未加合理选择开展筹划,操作程序不规范,其筹划成功的概率必然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