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可以从缩小税基和降低税率两个角度来考虑。缩小所得税税基,其实就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越小,所缴纳的税款就越少。
会计对于销售返利怎么处理“销售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1.货币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2.实物返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货币返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要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且在销售确认时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则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经销商实际享受返利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1.将返利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现金返利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案例1】
彤升公司与代理商协议,销售给代理商10 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标,第二年返利3 510元。
1.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53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3 000
贷:预计负债 3 000
注:企业所得税按照所有权转移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计提的现金返利3 000元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2.第二年,实际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时:
借:预计负债 3 000
贷:应收账款等 3 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注意:预提返利在会计上应冲减销售收入,但税法上只有在实际开票时才能冲减销项税额。以上税务处理各地可能会有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采用当地的通用做法。
实务返利的会计处理
实物返利在增值税方面应当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认为是无偿赠送而作为商业折扣冲减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关于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其本质上是为了促进销售,即便是实物在会计处理上也可作为商业折扣处理。
【案例2】
彤升公司为了鼓励经销商多销售其代理的某型号笔记本电脑,签订返利协议:年度销售电脑超过1 000台,次年可给予销售数量5%的同型号电脑奖励。2016年度,经销商销售笔记本电脑1 100台,每台售价0.3万元,成本价0.25万元/台(暂不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2016年确认销售收入并对下一年度交付的实物返利预提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3 3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140 000
160 000
注: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扣除实物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本期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把将于下年支付的实物返利确认为预收账款,递延到下一年度交付作为返利的实物时,确认为下一年度的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750 000
贷:库存商品 2 750 000
2.2017年实物返利时:
借:预收账款 1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7 500
贷:库存商品 137 500
企业避税有妙招,最重要的几个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方式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增值税
让利送劵和返利,谁对老板更有利:购销差价是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如果商品的购进成本较高,采用打折销售就比较合算;反之,如果商品的购进成本较低,折扣优惠越大时,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的优势就越明显。
经销加工可选择,税收负担要算清:作为一般纳税人向另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并且在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划算。
货物采购哪里来,价格测算不放松: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项税的税率有17%、13%、6%,但是,它们取得的进项抵扣率可能为6%、4%、3%。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所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的抵扣率越高,企业的采购成本越小,最终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
(一)集团发生管理费,分摊税法不理会
集团公司中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是时下比较通行的做法。但是,目前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新政策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有关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有关业务的操作模式,否则就会产生涉税风险。在新政策环境里改为有偿服务计收入,不计管理费,这样子公司可以税前扣除,从母子两公司整体看,只要掌握好盈亏平衡点,其服务费的企业所得税总和可以为零。
(二)企业发生招待费,合理筹划可不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假设企业当期营业收入为M,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N,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N,同时要满足不大于5‰×M。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N=5‰×M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要求,由此可得出8.3‰×M=N。也就是说,如果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三)如何捐赠有学问,筹划适当可当收益
一些企业发现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要缴纳大笔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希望利用捐赠的形式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因此,这些企业通常会采取向公益事业捐钱捐物的方式,即合法地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又扩大了企业社会影响。从捐赠形式看,基金会形式最优,其次是现金捐赠,第三是提供劳务,最后是实物捐赠。现金捐赠中,最好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最后为企业直接捐赠。其实,要达到上述目的,捐赠并不是唯一有效的方式,如果将捐赠变投资,合作双方都能降税负,效果更好。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合理避税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企业应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有效的合理避税,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