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威海市地税局组织的一次座谈会上,某国有建筑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说:“一年多前,我们公司投资对一家钢结构材料生产厂进行技术改造。前段日子,税务局的同志主动告诉我们,工厂使用的是国产设备,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抵免部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在此非常感谢税务机关主动为我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希望税务局的同志能多来企业帮我们进行税收筹划。”
乍听该负责人的话,似乎合情合理。可是细加推敲,便从中发现了以下问题:一是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非有意为之,优惠政策没有成为企业投资决策所考虑的因素,税收筹划在企业决策中没有占到应有的地位;二是企业对税务代理缺少必要的认识,把税收筹划与纳税辅导相混淆,缺少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这些问题可归结为一个:税收筹划究竟是谁的事?
纳税人是筹划主体
某国有连锁超市的财务负责人说:“我们企业在某一领域进行投资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投资回报率,而税收优惠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一部分,税款缴得少,企业利润自然就多,企业的投资也会得到更多的鼓励。我们超市前一段时间开办了一家生鲜货品配送中心,得到了国家的政策支持,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合理利用优惠政策,不断扩大配送中心的规模,并准备在其他地区再开几个配送中心。我个人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政策,在合法前提下达到节税目的的活动,是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服务的,纳税人理应成为税收筹划的主体。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对相关税收政策必须积极了解,合理利用,并根据政策适时调整投资方向。当然,进行税收筹划是要付出成本的,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可能进行税收筹划,但企业只要有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就应该筹划。”
中介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
某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说:“当前,对涉税中介机构的作用,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误解:一是我们在帮着税务局收税;一是我们在帮着纳税人偷税。这两种说法都是不正确的,我们既不是‘收’,也不是‘偷’,但这两种说法又都说对了一点,那就是‘帮’。税收筹划是一门学问,并不是简单地照搬政策、依葫芦画瓢,它建立在对税收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全面掌握、综合分析的基础之上,需要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来实施。从当前企业的状况看,大部分企业还不具备独立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而税务代理机构在这方面占有专业优势,有着实践经验,能够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筹划方案,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最有力的帮助。”
税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
税务人员对税收筹划是怎么看的呢?某地税局的同志说:“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但前提必须是守法。依法治税是我们税务部门的原则,只要是国家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我们一定会不折不扣地给企业落实,这也是我们优化税收服务的一种具体行动,让企业把能省的税省下来。但对于部分借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逃税之实的企业,我们也会严格依照法律给予坚决打击,把该收的税一分不少地收上来。总之,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我们税务部门不能做单纯的看客,而要积极参与、监督,既要引导企业合理利用政策,又要对企业钻税法空子或曲解税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税收筹划虽已算不上新生事物,但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对税收筹划仍缺乏准确认识,同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那位企业负责人有相同看法的还大有人在。其实,税收筹划并不单单是某个单位、某个部门的事,而是需要征纳双方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形成纳税人主动进行筹划,税务代理机构积极参与筹划,税务部门依法监督筹划的格局。
公司如何税务筹划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